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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31来源:原创文章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均对外公开。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重点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以此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公开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市、州、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系统特点和工作重点,明确本地、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四)批准服务信息:主要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批准结果信息:主要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招标投标信息:主要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征收土地信息:主要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施工有关信息:主要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单位)

(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主要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单位)

(十一)竣工有关信息:主要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单位)

三、公开主体

(十二)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等有关信息由制作单位或保存信息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公开。

四、公开渠道

(十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政务公开自建平台为主要公开渠道,也可以通过主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主动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十四)充分利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信用湖北”等网站系统,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开放。

(十五)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设立“重大项目批准实施公开”专栏,汇集有关网站信息资源,实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一站式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及时回复申请公开事项。

(十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信用湖北”网上公开。

(十七)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专栏公示、网站公布等形式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公开时效

(十八)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应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六、组织保障

(二十)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确保本实施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

(二十一)考核监督。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履行职责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各级政府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工作进行检查。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十二)宣传指导。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率,使人民群众知道“信息在哪里”,提供“看得懂、看得全”的信息;要注重梳理总结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做法并复制、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机关公开和指导下级业务对口部门的双重职责,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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