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网上办理事项的通知
鄂建函〔2018〕4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和省政府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省将统一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网上办理事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渠道
“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实现数据互通共享。自2018年6月1日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凡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依法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一律由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址:www.hbtzls.gov.cn)提交申请,原省一体化平台、武汉市、宜昌市等分别设立的网上申请渠道停止使用。凡通过原申请渠道申请并已受理的事项,继续在原系统中执行完毕。
二、统一申请材料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相关规定,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网上填报并下载打印);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
(五)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加盖备案章的施工合同);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八)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九)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可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应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书面报告);
(十)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发改等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政府融资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的融资资金凭据;其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付款保函、支付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支付担保证明);
(十一)建设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
三、规范审批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上传至审批系统中。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施工许可证审批流程,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清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调整申请材料名称、办理期限,但申请材料种类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范围,办理总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省厅将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全省各地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四、其它事项
(一)“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的“项目报建”环节取消人工填写内容,由建设单位依据“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予的项目统一编码直接读取项目基本信息。对于未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仍然通过登录“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设单位申请的施工许可证事项进行受理、审批、制证工作,施工许可证审批环节与其它项目监管环节的数据交换由系统自动完成。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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