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下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18〕23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方便企业办事,报请省政府审改办同意,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受理、审查),委托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事项与时间安排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
中央在鄂建筑施工企业、省工商部门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事项仍由省住建厅办理。
二、办理程序
1.企业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原件扫描上传申报资料。
2.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原件核验,按规定时间在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受理并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3.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将审查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核发证书。证书由省住建厅统一寄往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分发相关企业。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独立设置行政审批机关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城市政府统一安排与其对接,确保委托下放事项平稳顺利落地。
2.严格审查标准。严格按照《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标准开展审查。省住建厅将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对违反规定或不按标准要求进行审查的,将严肃问责,全省通报。
3.优化审批服务。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阅跟踪审批信息。
4.严格批后监管。各地住建委要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对不再满足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5.各地主管部门应制定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办法,于2018年8月1日前报省厅备案,如遇审核标准疑难问题,请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高璟婕,联系电话:027-68873498。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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