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2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武汉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2022〕57号)试点使用情况,对实施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调整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动态调整是对建设工程人工费进行调整,既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按定额计价的项目,也适用于其他市场化计价项目。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中,人工费可以依据定额或市场化方法形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式,依据湖北省定额人工工日调整或按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
二、人工费按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周期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未约定的可根据算术平均法计算。如某季度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xi,则该季度包含的3个月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均为xi。若任一周期包含n个月,其中每个月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分别为x1、x2、x3……xn,则该周期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Pn=(x1+x2+x3+…+xn)/n,指数变化率为w=(Pn-P0)/P0(P0为基准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人工费动态调整金额为基准期计算的人工费*w。调整部分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三、对于无法单独分离出人工费的项目,如使用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占比,据此进行人工费的计量和动态调整。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各分部工程人工费最高占比,降低不平衡报价风险。
四、对于施工图预算不能提前确定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对合同双方认可的已计量工程的人工费,使用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进行调整,结算时再进行核算。
五、对项目概算批复至实际施工时间较长的项目,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使用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概算中的人工费,并履行概算调整程序。
六、本通知适用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非国有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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