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厅字〔2017〕55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
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筑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基本建设程序
(一)各类园区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严禁园区建设工程以“封闭”管理、招商引资等为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工程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一个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外,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钢结构、装修、幕墙、暖通、给排水、消防、智能化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单独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施工许可后方可施工。
(三)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须在备注栏中加注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名称。建设单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实施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项目的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施工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依据;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施工部分分包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及直接发包备案手续为依据。
二、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审查和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和审核程序。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要求,一律取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和违法开工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三)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建设单位提供的到位资金证明不得以某一时点的存款资金证明代替。积极推行银行保函、保险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同时需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发改等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对政府融资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的融资资金凭据。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单独设立劳动者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四)根据《关于推进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监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号)精神,不再把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或进场交易作为办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前置条件。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
(五)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六)以特许经营、代建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建筑工程,以及城中村中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名称应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投资单位、代建单位的名义申请施工许可。
(七)根据《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精神,施工许可证必须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办理,通过“一体化平台”统一编号、自动生成施工许可证,打印时自动生成二维码。施工许可证纸质证书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式,由各地自行印制。
三、加强施工许可的动态管理,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一)加强施工许可管理项目巡查。对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前一律不得开工。补办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2004年“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补办施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要求办理,且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已完工程补办施工许可证时,按处罚上限处理);
2、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3、已施工的工程,提供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4、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补办。
(二)建立完善施工许可变更管理制度。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应通过“一体化平台”完成,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其他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原因。
(三)加大后续监管查处力度。各地住建部门发现无证施工、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依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借施工许可搭车审批、影响效率、增加企业负担等行为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督办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发函督办,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
(四)提升服务能力。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定,省厅将不定期对审批备案、日常监管、档案管理、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制定出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须报市州备案,各市州制定出台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须报省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243号)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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