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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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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开展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8来源:原创文章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7184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来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落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7]303号)文件精神,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要求,决定对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标准定额管理站)组织实施,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武汉市的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汉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企业二个项目存档资料(2016-2017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3、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4、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5、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注册造价师是否有违规“挂证”的问题;

 

3、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结论

 

(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2、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2、不合格:企业资质状况不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五、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我市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抽查和接受省厅抽查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95日—910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所有受检企业动员大会。

 

(二)第二阶段911日—920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受检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法人企业基本信息表》、《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企业注册造价师违规“挂证”情况自查表》(外来企业只填写《外地企业驻武汉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和电子文档,以及(2016年—2017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务台帐书面版和电子版文档(电子文档发送到7095440@qq.com邮箱),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第三阶段1010日—1030日为集中抽查阶段。具体抽查方案由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自行制定。

 

(四)第四阶段1110日—1115日为接受省厅抽查阶段。按省厅抽查的要求和抽查的企业,认真做好抽查前的准备,迎接省厅抽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检查部门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

 

七、具体要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参加专项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专家,将从执法人员库、检查专家库中抽取,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

 

(二)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要认真组织参检人员和检查专家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三)检查结束后,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要向市建委提交检查工作的专题报。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 

 

3.企业法人基本信息表。

 

4.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5.企业注册造价师违规“挂证”情况自查表。 

 

6.外地企业驻武汉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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