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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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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1来源:原创文章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建函〔2018〕4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提升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企业二个2017年—2018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3、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4、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5、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
  3、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结论
  (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2、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2、不合格:企业资质状况不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
  (一)企业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企业营业执照中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二)本次专项检查为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之一,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营业执照中 “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检查;省厅组织对各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厅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3),并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检查阶段。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各市州规定的抽查比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检查。8月20日前,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三)省厅抽查阶段。9月省厅将按照“双随机”检查方式组织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七、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检查部门验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检查部门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并在通报中显示各地市专项检查情况上报时间。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好本地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8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上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传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二)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市州在实施检查前,要组织检查人员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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