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建委关于开展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8〕40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来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落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函〔2018〕467号)文件精神,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要求,市城建委决定对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标准定额管理站)组织实施。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在武汉市的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汉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三、检查内容 (一)抽查企业二个项目存档资料(2017年-2018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2.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3.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4.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5.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主要内容为: 1.企业股份结构、人员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的现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2.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注册关系、聘用关系、人事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是否真实有效,注册造价师是否有违规“挂证”的问题; 3.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四、检查结论 (一)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2.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资质达标情况,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判定,检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 1.合格:企业资质状况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2.不合格:企业资质状况不符合与企业资质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标准。 五、检查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市这次专项检查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集中抽查、汇总上报和接受省住建厅抽查、通报六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6月6日—6月12日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所有受检企业动员大会。 (二)第二阶段6月12日—6月28日为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受检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法人企业基本信息表》、《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情况自查表》(外来企业只填写《外地企业驻武汉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和电子文档,以及(2017年—2018年)已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业务台帐书面版和电子版文档(电子文档发送到166253737@qq.com邮箱),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上述情况于2018年6月28日前报送市标准定额管理站。 (三)第三阶段7月2日—7月20日为集中抽查阶段。具体抽查方案由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另行制定。 (四)第四阶段7月20日-8月20日汇总并上报检查情况。 (五)第五阶段9月份为接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查阶段(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按省住建厅抽查的要求和抽查的企业,认真做好抽查前的准备,迎接省住建厅抽查。 (六)第六阶段为通报,年底前市城建委将检查结果向社会进行通报。 六、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要及时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对资质达标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报市标准定额管理站验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将报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武汉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 七、具体要求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参加专项检查的执法人员、检查专家,将从执法人员库、检查专家库中抽取,确保检查质量和检查效果; (二)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要对参检人员和检查专家进行学习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准确把握检查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三)检查结束后,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要向市城建委提交检查工作专题报告。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检查记录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4. 法人企业基本信息表 5.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6.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挂证”情况自查表 7.外地企业驻武汉分支机构基本信息表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检查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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