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项审改办〔2018〕8号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建设单位:
经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推进全市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鄂建设规[2015]1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惩戒,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负面记录、共同采取限制措施、审慎审批、从严监管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负责“黑名单”信息采集和告知,提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并向政务服务平台和信用武汉平台推送并公布。
第五条 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下列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获得行政审批、核准、备案、验收;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险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违反水土保持、防洪、湖泊保护、排水与污水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违反《城市绿化条例》;
(六)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七)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污染项目、改变生产工艺,造成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较大变化且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八)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九)在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中,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行为;
(十)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承接业务,或出具虚假文件;
(十一)建设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2次或2次以上未履行承诺且性质恶劣、衍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上述不良行为由下列执法文书、监督执法记录等确认,并作为列入“黑名单”和实施联合惩戒的证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各类检查通报或责令整改等执法文书;
(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四)相关部门依法取得的事故调查报告、鉴定文书;
(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记录;
(六)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七条 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公布程序。
(一)信息采集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负责不良行为的相关信息采集和证据收集,并决定是否列入并公布“黑名单”。每条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主要负责人姓名、执法文书或执法记录、案由、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单位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
对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应该列入“黑名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当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当事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自收到书面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若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黑名单”的公布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及其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向政务服务平台和信用武汉平台推送并公布。“黑名单”最长公布期限为1年。
(四)“黑名单”公布期限的调整
1. 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可根据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调整其“黑名单”公布期限。调整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2次及以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缩短其“黑名单”公布期限。
2.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不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或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延长“黑名单”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
(五)“黑名单”的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公布时限内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整改报告。在“黑名单”公布到期时,经审批部门核查合格后,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内,实行如下限制措施。
(一)限制招投标资格,限制不动产交易行为;
(二)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延续和升级申报工作;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各审批部门应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慎审批新的报审报批项目,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对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在“黑名单”公布期内,实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范围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联合惩戒措施为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措施。工商、金融等部门可参与联合惩戒,实行一定惩戒措施。
第十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信息采集、信息告知、公布期限调整等各环节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黑名单”制和联合惩戒不良行为清单
序号 |
市场主体 |
不良行为 |
限制措施 |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
信息提供部门 |
信息类型 |
联合惩戒实施范围 |
1 |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不良行为: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获得行政审批、核准、备案、验收; 2.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险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违反水土保持、防洪、湖泊保护、排水与污水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违反《城市绿化条例》; 6.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污染项目、改变生产工艺,造成水、气、声、固废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发生较大变化且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8.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9.在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中,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可能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建设行为; 10.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承接业务,或出具虚假文件; 11.建设单位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
记入“黑名单”,在公布期内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1.限制招投标资格,限制不动产交易行为; 2.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延续和升级申报工作; 3.实行差异化监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审慎审批新的报审报批项目,加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4.暂停评优评奖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 13.《城市绿化条例》 1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6.《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17.《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18.《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19.《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第二条第(二)款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五条第(十九)款、第(二十)款 2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7号)第十八条 |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城管、环保、消防、人防等部门 |
公开共享信息(上网公示,对社会公布) |
在黑名单公布期内,采取如下联合惩戒措施: 1.在信息提供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惩戒; 2.工商、金融等部门可参与联合惩戒。 |
2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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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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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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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程建设项目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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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工程建设项目图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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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承诺的建设单位 |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及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2次或2次以上未履行承诺且性质恶劣、衍生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行为。 |
1.撤销未履行承诺事项的行政审批决定。 2.在公布期内,对同一审批事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五条第(十九)款、第(二十)款 |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
告知承诺事项 |
审批机关 |
实施范围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日照分析 |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 |
武汉市中心城区 |
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图审,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盖章图纸和电子版后,以政府采购形式在机构库中选择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检工作,抽检项目数量不少于发证总量的30%。在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城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严格按照我市违法建设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2 |
建筑面积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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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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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已批复修规项目方案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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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落实项目资金 |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 |
区域为武汉地区, 时段为施工许可后至联合验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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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过程监管中,列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查事项。重点査.查验银行资金证明原件(工期1年以内不少于合同造价50%,1年以上不少于合同造价30%,半年内有效)。 |
6 |
防止拖欠工程款 |
在全过程监管中,列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查事项。重点查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凭证原件。重点查核履约情况,并向总包单位、相关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一线作业人员进行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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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缴纳工伤保险 |
在全过程监管中,列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查事项。重点查验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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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保障施工质量安全 |
在全过程监管中,列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查事项。查验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原件。重点审核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关键条款,现场监督检查质量行为。查验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原件。重点审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关键条款,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 |
||
9 |
保障燃气工程质量 |
市城管部门 |
武汉地区 |
加强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的核查,不符合报监注册要求的责令改正;加强对参建单位执行设计文件和规范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加强对各单位履行质量主体责任的行为监督。 |
10 |
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 |
市民防部门 |
应当设置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工程: (一)核电站; (二)大中型水库或水电站的大坝和坝高超过100米的高坝; (三)多孔跨度超过1000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150米的桥梁; (四)高度超过100米的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160米的高层建筑。 |
实行黑名单制度(由于建设单位目前采用一个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因此,需要将不履行承诺的母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
11 |
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
市、区民防(地震)部门 |
建设项目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是否取得防震减灾部门相关许可,是否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是否按国家规定承担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相关费用。 |
建设项目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 |
注:各审批机关根据告知承诺事项的专业特点和工作要求,分别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经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上网和印制,供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或在窗口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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