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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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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来源:原创文章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省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二、检查依据及标准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3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5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9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2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以下省略)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12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169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2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以下省略)

 

(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311号)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等。

 

三、检查内容

 

抽查企业2个及以上2019年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以国有投资项目为主)的存档资料,检查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

 

(二)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三)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四)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规程规定;

 

(五)企业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四、检查结论

 

企业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规定暨执业质量情况检查实行百分制,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判定。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一)合格:检查分值在60(含60)分以上,且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二)不合格: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或企业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企业执业人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五、检查工作的组织

 

检查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营业执照中“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检查,省厅组织对各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为企业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省厅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和省厅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实施。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开展自查,填写《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并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检查阶段。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及各市州规定的抽查比例,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检查。

 

(三)省厅抽查阶段。10-11月省厅将按照“双随机”检查方式组织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七、检查情况的处理

 

(一)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对执业质量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执业人员,由检查部门纠正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检查部门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三)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布。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模式,确保检查效果。925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报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二)有关企业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检查内容和要求,提供相应文档资料(见附件5),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订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三)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检查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人员培训,明确检查内容,熟练把握检查标准。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与受检企业充分沟通,公正、合理确定检查结论。

 

附件: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记录表

 

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表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4. 清单计价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表

 

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612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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