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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8-28来源:原创文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程序,我厅组织制定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0921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联系人:王波

 

电话:027-87264676

 

邮箱:85766851@qq.com

 

附件: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821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工程结算制度改革,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以下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若干节点进行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

第四条 施工过程结算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对工程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约定不明时,应遵循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的约定。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应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第七条 不得以审计、审计督导和评审等为理由影响施工过程结算。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节点划分指导原则

第九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实现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

第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三、专业工程;

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第三章  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时,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中明示。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等相关要求,投标文件应全面响应。

第十二条.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二、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

三、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

四、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五、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六、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七、施工过程结算履约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方式、时间和费用;

八、施工过程结算时质量保证金或保函扣留方式和时限;

九、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四章  结算与支付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依法、依约、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计量、计价、支付;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不予计量、计价、支付,直至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相关资料。

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为与本节点施工过程结算相关部分。

第十七条 本节点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计入本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第十八条 采用总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过合同总价的,在合同价款作出调整前,暂停剩下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九条 采用单价合同的建设项目,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和超过合同总价时,发承包双方和受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及时分析原因,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条 需要根据工程量拆分的清单项目,按本节点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的占比计算,施工过程结算的占比总和不得超过100%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参与占比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果,暂定结果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争议部分可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第三方调解机构协调下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争议部分可留在下个结点或竣工结算时解决。

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包人依据双方达成一致的成果文件,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过程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按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约定。

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拖欠工程款以至引发拖欠工人工资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停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应实施而未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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