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环节质量控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质量控制
(一)严格原材料质量控制。严禁使用海砂、风化岩机制砂、钢渣颗粒、矿渣颗粒和粉煤灰原灰等生产预拌混凝土。机制砂应专门加工生产、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应采用连续级配,当其颗粒级配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并经试验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应留样封存,实现质量追溯。
(二)严格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混凝土性能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并按规定进行试配、调整与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或原材料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或配合比使用间隔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生产配合比由试验室负责人签发,并经技术负责人审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执行生产配合比,首次使用的生产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根据粗、细骨料含水率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和拌合用水的用量。混凝土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混凝土质量的动态信息及时进行调整。
(三)严格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由需方组织,供需双方共同参加,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坍落度(扩展度、维勃稠度)和强度,其它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在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中约定。交货检验取样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后的卸料处进行。
(四)严禁加水行为。应在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上及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严禁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输送和浇筑等过程中加水。
(五)严格试块留置及养护管理。混凝土浇筑时,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及施工方案要求在浇筑入模处取样制作检验批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结构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
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箱),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0m2的,可设置标准养护箱;超过20000m2的,应设置标准养护室。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混凝土检验批验收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标准养护室(箱)内进行养护,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留置的试块应放置在所代表的构件附近进行同条件养护。
混凝土浇筑后表面应及时进行养护,支模面应带模湿润养护。冬期施工期间,表面还应采取防风和保温措施,不得直接对表面进行浇水养护。拆模后混凝土表面应继续进行养护。混凝土养护方式及养护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应系统全面加强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要点(试行)详见附件。
二、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强化交货检验、见证取样、浇筑、养护等环节的督促检查。落实混凝土试块二维码或芯片唯一性标识制度。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质量检测。
(二)设计单位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质量负责。应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安全等级和所处的环境类别,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各项性能要求,提出拌制混凝土所用原材料及拌合用水的基本要求、混凝土施工要求和相关技术措施等。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生产质量负责。应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加强原材料进场检验,强化配合比管理,严格生产控制,严格出厂检验,加强运输管控,不得代做代养护应由施工单位取样制作、养护的混凝土试块。
(四)施工单位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或无质量保证能力的分站站点生产的混凝土。应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后的交货检验制度,细化混凝土浇筑和养护施工方案并严格落实。有权采取相应方式指派专人随机抽查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配合比管理及生产控制情况。
(五)监理单位对混凝土监理质量负责。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进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自进入施工现场直至浇筑完成全过程的旁站、见证,坚决制止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行为。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的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
(六)检测机构对混凝土检测质量负责。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厅字〔2019〕361号)要求,对标识不符合要求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护的混凝土试块不得收样。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及时将混凝土力学性能检测数据上传至省检测监管平台。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
三、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一)健全工作机制。混凝土是保证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因混凝土强度不合格导致的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把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要利用片区交流平台,结合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等活动,加强本通知的宣贯培训,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落实。
(二)创新监管方式。各地要创新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工作方式,逐步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信息平台,督促落实检测样品二维码标识制度,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可结合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结构实体等进行监督抽测,倒逼参建各方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原材料质量控制、配合比管理及交货检验制度执行等方面的抽查,适时开展原材料及混凝土拌合物监督抽测。加大对运输及使用环节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护混凝土试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混凝土养护情况及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箱)的监督检查。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监督抽测,对发现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建设单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同时,按相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罚。
(四)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查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通报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信用评价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良好氛围。
附件: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要点(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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