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住建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 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精神,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
附件
湖北省城镇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建设违规审
批专项清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泉州市“3·7”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按照城镇“全领域、全方位、全覆盖”总体要求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有序全面清查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管理全链条各环节突出问题。坚持边排查、边整治,扎实推进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消除城镇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完善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安全监管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数据化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排查整治工作覆盖全省城镇建成区内的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重点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以及危险房屋建筑和老旧市政设施工程的排查整治力度。
(一)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全面排查城镇房屋建筑的名称、建设地点、建筑层数(地上、地下分别统计)、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成使用时间、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基础类型、结构类型、土地性质、建筑用途(原设计用途、现用途)、住宅户数、有无物业管理、二次改扩建情况、外立面形式(是否为建筑幕墙、玻璃幕墙)、建造方式等信息。
(二)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全面排查城镇供水、供气、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名称、基本信息、主管部门、运维管理单位、建筑信息、抗震设防情况、防洪标准、土地性质、设计使用年限、设施现状、安全隐患等信息。
(三)违法建设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 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九个方面排查重点:一是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企业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企业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校核信息等方式,全面排查各类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和私搭乱建、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
(四)房屋建筑安全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建筑结构安全,主体结构有无明显可见的裂缝、变形、倾斜等缺陷,室内外地坪面是否有沉降、塌陷等情形,是否对已知结构隐患进行过加固处理;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有无年久失修、改变承载结构、未按要求对建筑幕墙外立面等进行维修保养;房屋建筑规范管理,非住宅类建筑是否满足本行业生产经营各项安全管理标准要求等。
(五)市政基础设施安全情况。全面排查城镇供水、供气、供暖管网的设施现状和安全隐患,排查供水、供气厂房建筑的抗震设防情况和安全隐患;城市道路的管理养护情况,查看是否存在裂缝、破损、不均匀沉降等安全隐患;桥梁设施的养护现状、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情况,查看是否存在不良地质灾害、桥梁结构隐患、部分构件破损或失效等问题、桥梁安全护栏整改情况。
三、排查整治方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统筹部署,加强对城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会同相关部门严密组织,逐街逐栋排查各类隐患问题,确保不漏一个、不留死角。可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调查工作,有效整合力量资源,推动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摸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基本情况。
(一)分类排查。严格落实“危急优先”的排查原则,按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未批先建、违规改扩建、未按图施工、未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老旧小区、其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路径排查。以网格为基础,依照排查路径,分行业、分类型,逐项逐个列出清单,有序开展全面排查。
(二)建立档案。要建立在建工程违法建设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人员、完成时限等,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立项、用地、规划等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既有房屋建筑,要组织排查人员逐栋清查,建立台账。依托《湖北省城镇房屋建筑信息采集系统》(开发中),建立城镇房屋建筑信息档案。对拥有合法产权的要对照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建筑审批各流程档案资料,准确详实记录发现的隐患问题。对未依法审批、未获得合法产权的违法违规建筑,以及违法违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要单独建档,及时上报。
(三)及时整改。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施工许可证问题,补办相关手续;擅自修改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复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该加固的及时加固,该停工的立即停工,须要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对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加强日常巡查;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要督促安全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及时治理;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立即采取依法清人、停用等措施,确保不发生责任性塌房伤人事故;对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造成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动态监管,及时对照问题台账,分行业、分类型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实行销号管理。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5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在上述排查整治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具体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落实监管职责,全面部署、广泛动员,确保全省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5月-2021年12月)。结合当地实际,按属地、行业、类别确定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排查牵头责任单位,对全省城镇建成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开展全面排查工作,逐一完善基本信息,建立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数据档案。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1年10月-2023年12月)。各地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按照边排查、边整改的原则,压实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到2023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决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部署实施,推进工作落实,对辖区内城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任务部署、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资金落实、督促指导、服务保障、制度建设负总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实施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督促问题整治,实行销号管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指导主管领域内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使用责任人定期进行建筑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城镇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排查整治工作,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城镇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规审批、核准、审核行为的认定;省教育厅负责督导城镇学校、幼儿园房屋排查整治;省民宗委负责督导城镇宗教活动场所排查整治;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城镇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督导城镇养老机构场所排查整治;省司法厅负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治保障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将排查整治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城镇房屋建筑用地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清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以及对不动产证信息提供核实,做好城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车站、码头等交通运输场站及交通服务场所的排查整治;省水利厅负责督导移民搬迁点的城镇房屋排查整治;省商务厅负责督导大型商场、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省文化旅游厅负责督导城镇文化旅游场所排查整治;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城镇医疗场所排查整治;省应急厅负责督导工矿商贸行业既有厂房及仓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省体育局负责督导城镇公共体育设施建筑的排查整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直属机关房产等的排查整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城镇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督导狱政房屋建筑排查整治。
省宣传、统战、科技、能源、文物、人防、粮食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责,指导主管领域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为安全责任人。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其管理单位为使用安全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屋建筑,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工作,提供有关资料,落实安全隐患整治主体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机制。通过本次大排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清单、整改工作台帐和房屋安全、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档案,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要加快研究制订房屋使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等,建立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责任人、街道、社区、行业主管部门等协调联动的管理机制,保障房屋安全。
(二)落实服务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将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统筹结合,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摸排、提升工作效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必要的安全鉴定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方了解房屋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处置能力,争取社会大众的广泛支持,有效化解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地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城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违法建设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以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责任感,强化问题追责。对因重视不够、指导督导不到位、排查整治不彻底、情况报送不及时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要严肃追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20日前报省住建厅。自2021年5月起,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及时梳理汇总所辖县(市、区)专项清查和隐患整治数据,按月填报《城镇房屋建筑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市政基础设施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与月度工作进展情况一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联系人及方式:
城镇房屋市政在建项目清查整治,帅元新,027-68873800,徐建军,027-67120985;
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清查整治,张璇,027-68873392;
市政基础设施清查整治,樊伟,027-68873082;
违法违规查处整改,徐俊,027-68873488。
附件:1.城镇房屋建筑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
表
2.市政基础设施专项清查和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城镇房屋建筑专项清查和隐患
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内容 |
有关情况 |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
||
1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总面积(万平方千米) |
|
2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量(栋),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量(栋) |
|
3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其中已取得产权登记的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4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量(栋) |
|
5 |
本地区设区市建成区在建房屋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 |
|
6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作出批示指示 |
□是/□否 |
7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是/□否 |
8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
□是/□否 |
·
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排查数量 |
其中:整改数量 |
||
月度值 |
累计值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9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
10 |
排查整改既有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
11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
12 |
排查整改在建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
13 |
排查整改违法建设行为(起) |
|
|
|
|
14 |
其中,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起) |
|
|
|
|
15 |
违法占地建设(起) |
|
|
|
|
1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起) |
|
|
|
|
17 |
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起) |
|
|
|
|
18 |
无资质设计、施工(起) |
|
|
|
|
19 |
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起) |
|
|
|
|
20 |
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起) |
|
|
|
|
21 |
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起) |
|
|
|
|
·
22 |
存在前述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企业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企业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起) |
|
|
|
|
23 |
排查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起) |
|
|
|
|
24 |
其中,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
|
|
25 |
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
|
|
26 |
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
|
|
27 |
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
|
|
28 |
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起) |
|
|
|
|
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29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30 |
予以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31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32 |
予以加固处理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33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34 |
予以没收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35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36 |
予以责令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37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数量(栋) |
|
|
||
38 |
予以责令停工整改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
||
39 |
处罚企业数量(家) |
|
|
||
40 |
处罚人员数量(人) |
|
|
||
41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42 |
下发整改通知单(份) |
|
|
||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季度进展 |
总体进展 |
||
43 |
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
||
44 |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
||
45 |
排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或形成排查数据电子台账 |
1.□已录入平台系统; 2.□已形成电子台账; 3.□未录入平台系统,未形成电子台账 |
注:
1.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汇总统计本地区上述信息,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度数据;
2.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分行业、分类型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准确统计相关信息;
3.未建立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应将排查数据录入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或建立电子台账,并加快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
附件2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清查和隐患
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内容 |
有关情况 |
一、本地区总体情况 |
||
1 |
本地区道路长度(公里) |
|
2 |
本地区桥梁个数(个) |
|
3 |
本地区供水厂个数(个) |
|
4 |
本地区供水管网长度(公里) |
|
5 |
本地区液化气场站个数(个) |
|
6 |
本地区天然气场站个数(个) |
|
7 |
本地区天然气管网长度(公里) |
|
8 |
本地区污水处理厂个数(个) |
|
9 |
本地区污水处理管网长度(公里) |
|
10 |
本地区雨水管网长度(公里) |
|
11 |
本地区雨污合流管网长度(公里) |
|
12 |
本地区排水泵站个数(个) |
|
13 |
城市公园、游园(个) |
|
14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作出批示指示 |
□是/□否 |
15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是/□否 |
16 |
本地区党委政府领导是否制定专项工作方案 |
□是/□否 |
·
二、隐患问题排查整改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排查数量 |
其中:整改数量 |
||
月度值 |
累计值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17 |
排查城市道路 |
|
|
|
|
18 |
排查城市桥梁 |
|
|
|
|
19 |
排查城镇供水厂 |
|
|
|
|
20 |
排查城镇供水管网 |
|
|
|
|
21 |
排查城镇液化气场站 |
|
|
|
|
22 |
排查城镇天然气场站 |
|
|
|
|
23 |
排查城镇天然气管网 |
|
|
|
|
24 |
排查城镇污水处理厂 |
|
|
|
|
25 |
排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 |
|
|
|
|
26 |
排查城镇污水管网 |
|
|
|
|
27 |
排查城镇雨水管网 |
|
|
|
|
28 |
排查城镇雨污合流管网 |
|
|
|
|
29 |
排查城镇排水泵站 |
|
|
|
|
30 |
排查城市公园 |
|
|
|
|
三、隐患问题整改分类统计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月度值 |
累计值 |
||
31 |
城市道路隐患整改(个) |
|
|
||
32 |
城市桥梁隐患整改(个) |
|
|
||
33 |
城镇桥梁护栏隐患整改(个) |
|
|
||
34 |
城镇供水厂隐患整改(个) |
|
|
||
35 |
城镇供水管网隐患整改(个) |
|
|
||
36 |
城镇液化气场站隐患整改(个) |
|
|
||
37 |
城镇天然气场站隐患整改(个) |
|
|
||
38 |
城镇天然气管网隐患整改(个) |
|
|
||
39 |
城镇污水处理厂隐患整改(个) |
|
|
||
40 |
城镇污水处理管网隐患整(个) |
|
|
||
41 |
城镇雨水管网隐患整改(个) |
|
|
||
42 |
城镇雨污合流管网隐患整(个) |
|
|
||
43 |
城镇排水泵站隐患整改(个) |
|
|
||
44 |
城市公园隐患整改(个) |
|
|
·
四、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
序号 |
内容 |
季度进展 |
总体进展 |
45 |
城市信息模型 (CIM) 基础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
46 |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进展情况 |
|
|
47 |
排查数据是否已录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平台系统,或形成排查数据电子台账 |
1.□已录入平台系统; 2.□已形成电子台账; 3.□未录入平台系统,未形成电子台账 |
· 注:
· 1.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汇总统计本地区上述信息,并于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度数据;
· 2.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分行业、分类型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准确统计相关信息;
· 3.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平台以城市CIM平台为基础,应将排查数据录入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平台或建立台账,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平台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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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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