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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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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1来源:原创文章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7〕1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城建委),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我委制定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武汉市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理念,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湖北省住建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通过政府倡导、市场运作、机构评价、社会监督,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完善绿色节能建筑评价体系,总结经验,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绿色建筑发展环境,为武汉市“两型”社会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从2017年开始,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标识试点工作,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为湖北省全面实施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积累经验,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价)是由纳入备案管理的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独立评价,并认定其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的评审活动。第三方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评价机构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坚持标准统一。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评价程序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绿色建筑按照评价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在规划设计阶段,对通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评价,所取得的标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在运营管理阶段,对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进行评价,所取得的标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三)坚持稳步推进。第三方评价应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促进节地与室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提高室外环境质量,强化施工管理和运行管理,鼓励性能提高和创新。本方案适用于武汉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及相关工作。

 四、组织管理

 (一)管理职责

  1、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监督管理。

  2、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全市评价标识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2)组建武汉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开展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3)建立和维护全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全市评价标识工作相关信息;

 (4)受理评价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相关信息实施抽查、核查,并将评价机构备案情况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与发布;

 (5)对评价机构的评价过程和质量进行抽查、检查,受理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

 (6)负责全市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7)定期向市城建委报告本方案的实施情况;

 (8)承办市城建委委托的相关事项。

 (二)专家委员会

  1、采用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建专家委员会。市节能办发布公告并受理武汉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符合有关条件并通过审核的,报市城建委发文公布。

 2、专家委员会应包括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七个专业组,每一专业组至少由三名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的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为武汉市开展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试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受市城建委或市节能办委托抽查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

 (3)对绿色建筑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争议进行论证;

 (4)其他相关工作。

  3、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2)熟悉建筑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3)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或参编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主持过国家、省、市相关科技项目;

(4)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五、评价机构

 (一)机构备案。对拟从事武汉市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标识试点工作的评价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市节能办受理《武汉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备案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在信息平台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对外发布,同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评价机构与绿色建筑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的关联单位,不得有任何利益关联关系。

 (二)备案条件。拟申请备案的评价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评价机构应具备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所涉及的规划、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5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2、评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绿色建筑设计、咨询、评价工作业绩,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

 3、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资料。拟申请备案的评价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文件:

 1、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备案申请表;

 2、承诺函;

 3、相关证照及资质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简介及资历,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5、所属人员近年从事绿色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咨询、评价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6、办公设施条件及其他能够证明绿色建筑标识评价能力的文件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六、评价标识

 (一)标识申请。建设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运行标识,应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相关绿色建筑评价及标识管理规定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应在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后申请;绿色建筑运营标识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申请。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向具备一、二星级或三星级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

 (二)形式审查。评价机构收到项目单位的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报告。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单位发放受理通知书,并上报市节能办进行项目信息预备案。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在项目评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应在五天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或还需补充的材料。

 (三)项目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评价机构应组建该项目的评审工作组,并明确评审组长。评审工作组应由7人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专业的技术人员至少1人。

 评价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项目申请单位补充资料的时间)完成标识评价工作。

 (四)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项目,评价机构应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评价机构向市节能办申请证书编号(编号规则执行湖北省统一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建筑标识样式,向项目申请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标牌,同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发布。

 申报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评价异议部分进行论证或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对公示的项目或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由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五)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将评价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评价报告应经评审工作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在出具评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市节能办报送一套完整的评价标识工作电子档案。

 七、标识管理

 (一)标识有效期。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取得的设计标识有效期限为一年,竣工投入使用1年后取得的运行标识有效期限为三年。

 (二)重新评价。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向评价机构提交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和资料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三)标识延续。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督促检查。市城建委对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认定属实,将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计入诚信记录,累计三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评价机构备案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备案。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1、违反国家、湖北省和本市绿色建筑评价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2、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3、评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图纸、计算报告、运行数据等存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价意见失实的;

 4、与项目申报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或不能按期完成评审工作的;

 7、未按时报送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的;

 8、其他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情况。

 (三)加强标识项目管理。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评价机构应及时撤销或收回其证书,并向市节能办报告,在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1、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技术资料、信息,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3、在运行标识有效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4、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或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5、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6、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第三方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节能办提出申诉和举报。

 (五)加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绿色建筑的发展状况适时出台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对不同星级设计标识项目和运行标识项目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年度检查和评价机构备案信息动态核查,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净化市场环境。

 九、本方案自2017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 武汉市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备案表

       2. 评价机构承诺函(模版)

       3. 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情况表

       4.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申报书(模版)

       5.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自评估报告(模版)

       6. 武汉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档案信息表

       7.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申报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