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2017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Wuhan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 WHE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武汉市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及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和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者及有关单位,加强行业管理,研究和探讨适合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为合理研究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为武汉的经济建设服务。
本协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协会将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对协会开展的重大事项实行申报和报告制度,并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工会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工会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围绕造价管理工作开展社团活动,做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积极主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发挥社团组织优势,宣传国家、省、市建设工程造价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交流造价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整体素质。
(四)培训工程造价管理人才,建立系统的行业继续教育体系和制度,做好造价工程师、造价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依托有关单位和本协会专家委员会联合社会力量,采集和编辑工程造价资料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资料,对会员和社会开展行业宣传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机制,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行为,开展行业星级评定工作、优秀造价工程师及造价专业人员评选工作,开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
(六)代表本地区造价咨询行业,推动本地区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推动本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与发展,促进BIM技术、大数据在工程造价行业的广泛应用。
(七)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八)发展与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促进协会工作。
(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行业政策,研究本地区行业发展规划。
(十)促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设立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
(十一)经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政府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开展会员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协会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
本协会的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单位会员可分普通单位会员、价格信息发布会员和价格信息使用会员。
本协会同时吸纳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内的专家和优秀分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协会所属行业的企业、事业或其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并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凡在工程造价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到力,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士或行业领军人物,承认本协会章程,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履行相关评定程序后,可批准成为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有承担并完成本协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四)有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义务;
(五)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六)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本协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说明原因,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若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缴费义务的,则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其会员资格。其会员证自公布之日期起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批评、同业制裁、直至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组织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工作事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和更换理事成员。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经由会长提名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
(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二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不享有表决权;
(三)对协会会员违反协会自律公约、损害协会声誉等行为进行监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和副会长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制度。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和副会长参加。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本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出战略性的意见和规划;
(五)会长每年需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通过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秘书长。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若不是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需要依然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事务,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产生新一届会长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或政府购买专项服务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协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
本协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本协会按相关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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